港澳台居民收养合肥孩子办理指南
本文为你整理了港澳台居民收养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收养继子继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办理条件及流程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
7、华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办理材料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的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的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施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流程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1、收养登记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