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导语 合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不缴费,两种缴费比例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各不同。

  职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比例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

  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

  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生育保险待遇

1、 缴费费率为0.8%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

  (1)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

2、缴费费率为0.4%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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