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相关热门问题

导语 本地宝小编收集了以下有关于合肥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的相关热门问题,并收集整理了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1.失业人员如何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应在领完失业保险金后,到其档案托管所在的市或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接续)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本人提出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书面申请,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确认后,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时应携带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一英寸彩照3张等材料;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需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及一英寸彩照1张,到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接续)手续。

  (见合医改[2003]3号文“参保范围”,合劳社秘[2003]168号第四条)

  2.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参加(接续)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合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6.5%的比例缴纳,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应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见合医改[2003]3号文“费用缴纳”)

  3.已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后,何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答:已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见合医改[2003]3号文“参保和续保”)

  4.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2003年5月1日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医保手续。

  (2)2003年5月1日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医保手续。

  (见合医改[2003]3号文“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5.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2004年3月1日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2004年3月1日以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见合医改[2004]1号文)

  6.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单位重新就业后以及再次发生失业,如何参保?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单位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负责为其参加(接续)医疗保险;再次发生失业的,应当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见合医改[200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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