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详细内容

导语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执行,但遇到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将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征收流程在最新的《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有详细说明。

  最新《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详细内容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执行,但遇到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将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征收流程在最新的《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有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为2012年4月24日修改的《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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