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户籍管理-附则
导语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全文内容是什么?现在就跟合肥本地宝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你。
第八章 证件签发
第六十三条 〔居民户口簿〕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同一居民户口簿中,可以登记不同性质的户口,并在相关栏目中予以注明。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第六十四条 〔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籍证明。
第六十五条 〔网上迁移〕公民在市(县)区范围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制度,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六十六条 〔迁移证丢失〕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
第六十七条 〔超期证件处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持证人可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