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转让)协议公证材料

导语 合肥民事类公证有哪些?分别需要什么材料?现在就跟合肥本地宝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你。

  十九、财产租赁(转让)协议公证

  财产租赁(转让)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人(转让人)与承租人(受让人)之间签订的财产租赁(转让)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此项公证,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和主体资格

  申请人若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若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申办公证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申请人若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负责人申办公证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财产所有权证明

  如房地产证明或有权出租(转让)的其它证明;相关技术资料。

  3、财产出租(转让)协议文本

  财产出租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住址);租赁物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其它约定事项。

  财产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住址);转让财产的名称、数量;转让财产的交付时间;转让价款的数额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其它约定事项。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财产系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转让)的证明;出租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许可证;等。

  告知: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②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强制执行条款。③转让财产如果是房地产或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方能取得该房地产或车辆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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