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公证材料
导语 合肥民事类公证有哪些?分别需要什么材料?现在就跟合肥本地宝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你。
八、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公证事务。
申办此项公证,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的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生前住址以及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4、遗产的产权证明
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5、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或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若是法定继承,则应提交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并提供死亡证明(具体要求同上)及其与妻子、子女关系的证明。
若是遗嘱继承,则应提交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关系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申办的具体要求有专条列出);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
告知: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②继承的遗产如果是中国国内的房地产或车辆的,继承人应当到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方能取得该房地产或车辆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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