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继承公证材料
导语 合肥民事类公证有哪些?分别需要什么材料?现在就跟合肥本地宝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你。
十、涉台继承公证
涉台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台湾地区的继承公证事务。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大致分两类:第一类是继承权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台继承手续使用。第二类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主要用于大陆公民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继承遗产时使用。申办第一类的继承权公证,所需手续可参照法定继承权公证和遗嘱继承权公证,毋须赘述;这里介绍的是第二类继承权公证,即用于大陆公民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遗产的继承手续。
申办此项公证,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誊本)、护照、通行证等。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继承人是已改嫁的被继承人的原配偶,应提交被继承人与其何时何地结婚、其何时何地单方与被继承人离婚、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何地再婚的证明。
4、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应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生前住址和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其生前有无配偶及子女等内容。被继承人如系台湾同胞,
5、遗产状况证明
如遗产清单、房屋所有权证、遗产所在地点等。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申办的具体要求有专条列出);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被继承人生前在台湾与大陆继承人的来往书信;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明材料如系在台湾形成的,均应经台湾公证机构证明。
告知:大陆公民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遗产,在办理上述有关公证手续后,若本人本能亲往台湾办理继承手续的,则大陆的全部继承人应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以便委托他人在台办理相关继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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