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导语 2013合肥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本文是对合肥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让您更清楚的了解合肥工伤保险条例。
2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时限要求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3、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4、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依次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5、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标准依次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
26、1—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何继续享受待遇?
1—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7、1—4级工伤职工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8、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为70%,6级为60%的本人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9、5—6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有何特殊待遇规定?
5—6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30、7—10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何待遇规定?
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31、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年龄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 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 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 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32、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