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导语 2013合肥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本文是对合肥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让您更清楚的了解合肥工伤保险条例。
48、工伤停工留薪期有何规定?
停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9、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械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50、工伤职工评定了护理等级的护理费由谁负责?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1、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2、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5、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6、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7、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怎样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8、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怎样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9、《工伤保险条例》所称“职工”概念是什么?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60、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6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62、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63、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附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承担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程序同因工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