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导语 2013合肥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本文是对合肥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让您更清楚的了解合肥工伤保险条例。
33、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如何享受待遇?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4、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35、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何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7、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何规定?
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8、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39、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0、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41、因工作原因失踪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余额。
42、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费用由谁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4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如何报销?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5、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如何享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6、工伤职工配置残辅器具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7、什么叫工伤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即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间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